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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请客户认真阅读本协议文本。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以下简称“快捷支付业务”)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和易票联支付有限公司(下称“合作支付机构”)联合为中国银行借记卡持卡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提供的一项电子支付服务。凡是持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的借记卡的客户,均可申请该业务。
2. 客户在签约快捷支付业务时,将收到中国银行发送的带有手机交易码的签约确认短信。客户应认真阅读本协议,在同意本协议约定内容的前提下输入手机交易码。客户输入手机交易码即视同为同意本协议内容。
3. 客户通过互联网(Internet)在合作支付机构网站或客户端,选择在线与中国银行签订本服务协议,将指定的借记卡与此时登录的账户进行关联,开通快捷支付功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4. 客户同意,中国银行以合作支付机构传送至中国银行的户名(如与合作支付机构约定不校验姓名则删除)、卡号、手机号码、证件号码(如与合作支付机构约定不校验证件号码则删除)等身份要素作为确认客户身份、为客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的唯一证据。中国银行比对户名(如与合作支付机构约定不校验姓名则删除)、卡号、手机号码、证件号码(如与合作支付机构约定不校验证件号码则删除)与客户在银行预留信息一致后,通过95566发送手机交易码至客户预留手机号上,并对合作支付机构传送的客户填写的手机交易码进行验证,验证一致通过后,完成客户指定的借记卡与此时所登录账户的关联。客户须保证在中国银行预留手机号码为本人手机号码并确保其准确性。基于提高交易安全的目的,中国银行有权变更上述身份要素。客户须妥善保管本人中国银行借记卡信息,本人身份信息、手机交易码、安全认证工具等敏感信息,不得将敏感信息向他人透露。因客户银行预留信息错误,或个人信息、手机等保管不善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
5. 开通快捷支付业务后,客户同意并授权中国银行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将其所关联借记卡的原有支付验证方式变更为按照合作支付机构发送的交易指令从客户指定的借记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客户需在其绑定的借记卡的余额内进行支付,否则中国银行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6. 中国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客户对此无异议,客户办理快捷支付业务时需同时受中国银行和合作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中国银行或合作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低者为准)。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规定的支付限额,中国银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7. 本协议项下,中国银行仅提供通过合作支付机构发生的支付结算服务。客户因通过合作支付机构购买商品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交付,交易款项扣收与划付的争议均由客户与商户或商品/服务的实际销售商自行协商解决。
8. 客户使用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应防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客户借记卡快捷支付使用的用户名、账户、密码等重要信息可能被其他人猜出、偷窥或通过木马病毒、假冒网站、欺诈电话或短信等手段窃取,从而导致客户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后果。
(2)手机可能被盗或未经许可被他人使用,若手机银行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损失等情况;若客户更换手机号时未取消以原手机号开通的短信提醒服务,当原手机号被他人使用时,可能造成客户的账户信息泄露等情况。
(3)客户使用设备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客户端软件未及时更新或安装补丁程序,可能导致客户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后果。
9. 客户应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相关措施包括不限于:
(1)妥善保护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使用的用户名、账户、密码等重要身份识别标识、身份认证信息及工具,确保上述重要信息和认证工具不经口头或其它方式发生泄露或被盗用。
(2)对所使用设备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客户端软件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及时更新系统或安装补丁程序等)防范操作系统软件漏洞风险、电子设备中的病毒等。
(3)妥善保管借记卡、手机及与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相关的重要身份证件等资料,不交给其他人保管,不放置在不安全场所。
(4)避免使用容易被其他人猜出或破解的密码(如:采用生日、电话号码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信息或具有规律性的数字或字母组合作为快捷支付业务密码),避免设置与其他用途相同的密码(如:采用电子邮件密码作为借记卡快捷支付密码)。客户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新其密码。
(5) 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如发现任何通过中国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从事的未经客户许可的操作及交易,客户应马上与支付机构或中国银行取得联系。
10. 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资金清算可能出现异常及差错交易,银行及合作支付机构将对异常及差错交易及时进行纠正处理。银行及合作支付机构将根据客户要求提供交易记录的时间和方式等信息。
11. 客户不得利用中国银行快捷支付业务进行虚假交易、洗钱、诈骗、恐怖融资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中国银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客户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中国银行认为客户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中国银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客户的用卡资格。
12. 客户同意中国银行就快捷支付业务的开展,向支付机构提供客户留存在中国银行的户名(如与支付机构约定不校验姓名则去掉)、银行卡号、证件号码(如与支付机构约定不校验证件号码则去掉)、手机号码等信息。
13.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银行官方网站撤销本人名下指定借记卡与支付机构账户关联的快捷支付功能。
14. 中国银行系统升级、业务变化、收费变更,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本协议,中国银行将提前进行公告。若客户有异议,有权选择撤销相关服务,若客户选择继续接受该服务的,视为客户同意并接受相关业务或协议按变更或修改后的内容执行。双方同意,本协议所称公告均指在中国银行网点、中国银行网站【http://www.boc.cn】、电子银行渠道等进行公告。
15. 选择打勾的客户,视同已通读上述条款,对条款的内容及其后果已充分理解,对所有内容均无异议。
16. 本协议在客户于支付机构提供的页面服务协议栏位打勾并提交后生效。本协议的生效、履行及解释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本协议项下的争议向中国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使用说明:本合同为个人支付客户使用中国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时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国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合作支付机构应在支付客户签约中国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时向客户展示该协议,客户阅签该协议后方可签约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
版本信息:1.0版。
华夏银行个人客户“网联协议支付”服务协议(第三方支付机构网页)
甲方:华夏银行持卡人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
为确保甲方安全使用乙方网联协议支付服务,保护账户资金安全,请甲方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专用于协议支付的华夏卡。为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建议甲方选择资金余额相对较少的华夏卡专门用于协议支付服务,不要将所有华夏卡均签约协议支付业务。
2、甲方签约协议支付的华夏卡需在我行开通账务短信通知服务,方可成功签约。请在签约协议支付业务前,确保签约的华夏卡已开通了账务短信通知功能,以便甲方的华夏卡发生资金变化时,可随时了解并查询。请甲方更换手机号码后,及时到乙方营业机构更新甲方的账务短信通知手机号码,并立即解约协议支付业务,然后使用更换后的手机号码在第三方支付机构重新进行协议支付业务签约。
3、能够承受协议支付的相关风险。由于本业务需要在事先或者首次支付时进行签约,签约时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采集甲方的姓名、卡号、证件号码、签约账务短信通知的手机号码等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存在被泄露、导致资金损失的风险;甲方在签约完成进行支付时,仅使用用户协议号进行支付,可能导致由于协议号泄露等,被他人盗用发生资金损失的风险。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以及网联清算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规范,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借记卡/信用卡网联协议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达成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保证遵守以下条款。甲方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一、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甲方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甲方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二、甲方应确保甲方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借记卡/信用卡为甲方本人所有,并确保甲方将甲方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名称,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注册的用户ID与该借记卡/信用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持卡人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甲方确认同意我行对由支付机构收集并转交我行的甲方信息(包括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借记卡/信用卡卡号、签约账务短信通知的手机号码、证件号码等)进行校对核验并生成支付协议号;同意将该借记卡/信用卡在支付机构进行签约绑定,以便甲方此次及今后进行支付。
四、一旦上述签约绑定成功,我行为甲方生成支付协议号并将该协议号发送至支付机构,甲方在支付机构发起支付指令后,即视为甲方本人确认支付金额,并同意及授权由支付机构以协议号为支付标识转交我行进行后续处理。甲方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甲方绑定的借记卡/信用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绑定的该卡开户户名、卡号及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签约账务短信通知的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如甲方遗失借记卡/信用卡、泄露身份信息及卡信息,甲方应及时挂失并通知我行及支付机构,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甲方泄露身份信息、卡信息、密码 ,丢失借记卡/信用卡等原因所致的损失需由甲方承担,我行不承担责任。
六、为防范风险,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我行设置了支付限额。甲方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受我行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甲方可以登录我行手机银行/个人网银,或者至我行柜台进行支付限额的修改,修改后的支付限额不能高于我行为该支付机构设定的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本人承担。
七、甲方不得利用协议支付业务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套现、虚假交易、洗钱、非法集资等非法行为,且甲方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甲方拒绝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甲方存在或涉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非法集资等非法行为,或存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以及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立即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协议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
八、我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定或我行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支付限额,或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协议支付业务服务,或修改、变更、终止本协议相关规定,如需甲方确认的,我行通过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渠道进行公告,甲方继续使用协议支付业务的,视为甲方确认。如不需甲方确认的,则自调整或变更之日起对甲方生效。本协议终止后,支付机构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至我行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其后果。
九、甲方在签约网联协议支付服务时向我行提供的甲方本人及他人有关信息(包括我行不能从公众渠道取得的甲方及他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业务相关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已取得他人的同意,我行对甲方提供的信息有保密的义务。我行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权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进行留存并在内部使用(超过上述期限的,我行有权销毁);有权将甲方提供的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或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司法机关的强制命令提供甲方提供的信息;有权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将甲方提供的信息披露给我行代理人,并取得代理人的保密承诺。
十、甲方如对交易存在疑义,请尽快向乙方提出申明;对于交易订单超过180天的,乙方将不予受理。
十一、本协议终止后,支付机构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至我行的交易指令仍有效。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个人网上快捷支付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或“银行”)向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提供个人网上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网上快捷支付业务客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1 银行卡,指客户在浦发银行开立的个人借记卡或信用卡,本协议项下仅适用于银行卡人民币账户,且未被限制消费功能。
1.2 快捷支付,指浦发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证件类型及号码、信用卡有效期(如需)信息,完成客户身份验证后,建立客户指定银行卡与其在商户的支付账户或会员账户的签约关系;后续依照商户的交易指令从指定银行卡主动扣划资金的支付方式。
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银行及商户提供的互联网支付业务约定为准。
1.3 商户,指一般电子商户和支付机构。
1.3.1一般电子商户,指具有互联网经营资质,合法利用互联网出售商品或服务的机构。
1.3.2支付机构,指依法提供互联网支付结算服务的法人组织,包括商业银行、银行卡组织以及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和移动电话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金融支付机构。
1.4 手机号码,指客户与银行签约“及时语”服务(浦发银行手机短信通知服务)的手机号码,如未签约“及时语”则为客户开立银行卡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
第二条 个人信息保护
2.1客户知晓并同意,浦发银行将按照《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适用于个人网上快捷支付业务)》、《个人信息单独同意授权书(适用于个人网上快捷支付业务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处理客户个人信息,保障客户相关个人信息合法权益。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3.1客户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由本人开立并由本人保管使用。客户应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确保支付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且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银行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由客户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2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客户授权银行按照商户的交易指令从指定银行卡主动扣划资金,无需经客户同意。由此导致的所有争议均由客户与商户之间协商解决,与银行无关。
3.3客户同意并承诺,快捷支付指定银行卡至少开通一种由银行提供的即时通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短信通知、微信通知等。同时客户承诺相关即时通知的手机号码、微信号等关联信息为本人所有,否则由此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不承担责任。
3.4客户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商户支付账户或会员账户密码、商户支付密码、手机动态码、数字证书、U-KEY,以及银行卡户名、卡号、绑定的客户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银行卡相关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如客户的身份信息或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客户应及时持有效证明材料至浦发银行营业网点修改。如遗失银行卡、U-KEY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客户应及时通知银行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3.5客户可通过银行VTM、手机银行等渠道自助查询业务签约情况,并通过VTM、手机银行等渠道对借记卡支付限额进行管理。任何情况下,客户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银行及商户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银行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所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同意银行保留根据风险管理等需要设置或变更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
3.6如因指定信用卡可使用额度不足无法完成支付,浦发银行有权通过商户服务页面提示客户可申请临时信用额度(又称“临时额度”),客户申请临时额度通过后浦发银行将根据商户交易指令继续完成支付,临时额度审核结果以浦发银行最终通知为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另有约定的,以其约定为准。
3.7客户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或国家有权机关规定的行为,且有义务配合银行进行相关调查。如若客户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银行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国家有权机关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行为,银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若造成银行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客户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中止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
(2)终止本协议;
(3)中止或终止向客户提供银行卡服务。
3.8银行若因以下原因未执行商户的交易指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1)客户指定银行卡的存款余额不足或授信额度不足;
(2)客户指定银行卡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3)客户指定银行卡非正常状态;
(4)客户未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正确操作;
(5)客户的行为存在欺诈,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或国家有权机关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 不可抗力
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或系统故障、供电故障、通讯故障或网络故障、监管部门政策变化等其他非因银行过错引起的无法提供服务、部分服务或延迟服务等,银行有义务协助客户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执行。
第六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银行仅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商户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客户与商户自行协商解决,与银行无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协议的终止
7.1如因指定银行卡注销、补(换)卡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号变更,已建立的该银行卡的快捷支付签约关系自动终止,银行与客户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客户也可通过商户网站或浦发银行手机银行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商户已发送银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客户应承担相应后果。
7.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银行提供的服务受客户指定银行卡状态的制约,如该卡由于挂失、止付、有效期到期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客户指定银行卡状态恢复正常时,银行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7.3本协议项下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和变更
8.1本协议经客户在线确认即视为签署并生效。
8.2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经营管理需要变更、终止本协议,变更后的协议通过银行网站等官方渠道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变更的协议即生效。在公告期内,客户可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服务。如客户因对协议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可在公告期满前解除协议。公告期满客户继续使用本服务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变更的各项内容。
第九条 其它
9.1客户签署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适用于个人网上快捷支付业务)》、《个人信息单独同意授权书(适用于个人网上快捷支付业务敏感个人信息处理)》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
9.2如客户有任何疑问建议,可至浦发银行营业网点或拨打客服热线95528咨询办理。
客户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阅读,对本协议有关权利、义务、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均无疑义。客户特别申明,签署本协议系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客户在此确认将完全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线上服务协议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同意接受本协议之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加粗的内容。如您不同意本协议条款或无法准确理解本协议的相关内容,请勿进行下一步操作,请拨打邮储银行客服及投诉热线:95580,以便我们向您解释咨询。您通过点击签约页面确认的方式选择签订本服务协议,即表示您确认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同意开通快捷支付业务功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业务定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和易票联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联合为邮储银行借记卡个人客户(以下简称“您”)提供的,将邮储银行卡与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邮储银行即可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从您指定的借记卡账户中划扣相应款项的支付服务业务。凡是持有邮储银行借记卡且同时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用户的客户,均可申请该业务。
二、权利和义务
1.您同意邮储银行以非银行支付机构传送至邮储银行的姓名、银行卡号、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和手机短信验证码作为确认客户身份、为客户开通非银行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业务的唯一依据。您需确保您所提供的姓名、银行卡号、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真实有效。
2.为了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或交易风险短信验证所必需,您理解并同意邮储银行将姓名、银行卡号、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通过加密方式发送至非银行支付机构(联系方式请见非银行支付机构官方网站公布)。授权页面会展示具体授权信息、第三方名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请您具体关注授权页面。
3.您应保证业务开通时在邮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为本人手机号码,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邮储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您须妥善保管本人邮储银行借记卡信息、身份信息、手机短信验证码、安全认证工具等个人信息,不得将个人信息向他人透露。因您的个人信息、银行卡片信息、手机等保管不善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您本人承担。 4.您同意并授权邮储银行在校验您的手机短信验证码通过后,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您指定的借记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您对此交易验证方式及交易规则无异议。
5.为确保您的网上支付资金安全,邮储银行有权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您在支付时需同时受邮储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如您实际支付金额大于规定的支付限额,邮储银行将拒绝执行该笔交易。如您需查看支付限额,可在邮储银行相关渠道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端进行查询。
6.您承诺在指定的银行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因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销户等非邮储银行过错而导致的无法成功支付费用及所造成的纠纷和违约责任、损失等,您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内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7.您不得利用邮储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非法融资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邮储银行进行相关调查,如在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期间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邮储银行认定的风险特征时,邮储银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非银行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业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根据相关法律约定,您需对提供给邮储银行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取得资料的合法性负责,并同意邮储银行将上述资料、信息用于洗钱风险管理。
8.因非邮储银行原因以及邮储银行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原因造成的电力中断、电脑、网络等通讯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非银行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业务中断或者处于不稳定状态,邮储银行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不承担相关责任。
9.为了及时、准确地完成签约及快捷支付,并满足反洗钱等监管要求,您理解并同意邮储银行需要记录您使用本服务的用户实名认证信息、银行卡信息、交易信息,并将采取符合监管要求的保护措施,保障您的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在您使用本服务期间或本服务终止后,您理解并同意邮储银行在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的必要期限内留存您在开通及使用本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数据。
三、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1.邮储银行不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交的扣款交易指令进行实质性审核,不负责审核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交扣款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如您对邮储银行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指令进行扣款的行为存在异议,应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2.邮储银行仅为您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您因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商户购买商品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交付的争议,由您与商品/服务的实际销售商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
3.本协议自您在快捷支付业务开通页面点击确认后立即生效。本协议的生效、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因本协议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协议进入调解、诉讼、仲裁、执行等程序涉及的各类文书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微信等方式送达至您,送达信息到达电子送达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四、协议的效力
1.您理解并同意,针对本协议一般要素(包括不限于法律规定、监管要求、业务发展等),我行有权变更或暂停本协议条款,但必须于执行前通过邮储银行网站(http://www.psbc.com/cn/)或营业网点、短信等方式进行公告。请您及时认真查阅本协议及变更后的内容;对于重要要素(包括不限于个人信息授权内容变更、业务形式变更等),我行将在获得您的授权后履行协议条款。对相关条款如有异议,您可以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解除本协议,并通过邮储银行手机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端解除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2.如邮储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合作终止,自终止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失效。如您需注销快捷支付业务,可以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端发起注销申请,业务注销自邮储银行同意并在银行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生效。
3.如因签约卡注销、补(换)卡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号变更或失效,视同原快捷支付服务签约关系解除,需重新签约。
五、用户信息授权
您知悉上述您授权的银行卡号、证件号码等属于您的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可能对您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或资金风险。我行会在法律允许和业务范围内处理您的敏感个人信息,并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使用您所授权的信息,并对您的信息保密。,您可通过邮储银行营业网点查询、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上述您授权的个人信息及通过解约方式撤回上述授权。当您撤回同意邮储银行处理有关您本人信息后,邮储银行将不再处理您相应的个人信息,但您理解,您撤回同意的决定不会影响撤回前基于您的同意已开展的个人信息的处理。如果您拟撤回同意的信息属于邮储银行提供服务的必要信息,您应在邮储银行提供相关服务前或相关服务终止后再进行撤回。
客户声明:邮储银行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协议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加粗内容),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作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平安银行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第三方机构专用)
本协议是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与持卡人(以下简称“您”)就(以下简称“”)借记卡/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同意”、“确认”或“提交”按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本协议即时生效,您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或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借记卡/信用卡为您本人所有,并确保您将您的账户与该借记卡/信用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第三方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快捷支付是指您利用手持通讯设备、个人计算机等电子设备,未采用读卡方式,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传输信息,我行根据发送的指令而无需验证借记卡/信用卡账户密码即可完成借记卡/信用卡账户资金划付的业务。我行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您开通快捷支付服务。
当您在发起本服务的开通申请时,您可以在对应服务页面进行操作,授权收集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姓名、借记卡/信用卡卡号、手机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信息并将该信息发送至我行,进行身份校对核验;我行比对上述信息与您在我行预留信息相一致后,发送手机交易验证码至您预留手机号上并对您填写的手机交易码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该借记卡/信用卡将与您的账户进行绑定,并且我们会把您选择并确认的银行卡信息发送给,以便您此次及今后进行快捷支付。您同意我行可根据业务具体情况、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更上述确认要素作为校验标准。如您拒绝提供本条所列信息,您可能无法成功办理本服务,但不影响您在我行完成其他操作或使用其他服务。您须妥善保管本人在平安银行借记卡/信用卡预留信息,不得将预留信息及手机交易验证码向他人透露。因您在银行预留信息错误,或者个人信息、手机保管不善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您本人承担。
一旦绑定成功,您的支付验证方式将按照您与的约定为准,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的交易指令而无需验证银行账户密码即可从您绑定的借记卡/信用卡账户中扣除相应款项。
本协议项下我行收集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至本服务终止后5年或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并结合为您提供服务所必需的保存时间止,以时间较晚者为准。超出必要存储期限后,我行将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您保证在办理本服务的过程中提供的个人信息为您本人的真实信息,并确保您使用本服务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同时,您保证我行根据本服务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时予以积极配合。
您应妥善保管该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或卡信息”)。如您遗失借记卡/信用卡、泄露身份信息及/或卡信息,您应及时通知我行,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因您泄露密码、数字证书、U盾、丢失借记卡/信用卡等个人行为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您对此无异议。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和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或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您如需终止本协议项下的快捷支付服务,可通过我行网上银行、平安口袋银行APP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本服务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且相应的个人信息授权即随之解除。本协议终止前已发送我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相应后果。同时,您的解除个人信息授权的行为不影响之前我们基于您授权同意已进行的相关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如因您已开通本服务的借记卡/信用卡因注销、补(换)卡原因导致卡号变更,您须重新签约开通本服务。
本协议与我行借记卡/信用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您不得利用本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恐怖融资/制裁、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恐怖融资/制裁、偷逃税、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
您同意,我行可在现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我行官方渠道(我行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公告、口袋银行APP公告、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或语音电话通知等)或其他合理的渠道进行公告与通知后变更、暂停本服务,或对本协议进行修改、终止。相关公告与通知经官方渠道或其他合理的渠道发布后45个自然日即视为您已收到并于您收到之日开始执行。您有权在收到日前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服务,若您不同意关于本协议或本服务的修改、变更,您有权随时解除该项服务。您在前述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本服务的,视同您接受有关本协议或本服务的修改、变更,修改、变更后的内容对您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终止后,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其后果。同时,如本协议项下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类型发生变更,我们将会在办理本服务的相关页面向您再次发起个人信息收集与授权时,以重新签署确认变更后新协议内容的方式向您明确提示。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您同意,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您所绑定借记卡/信用卡的开户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我行仅为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依据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您与或商品/服务的实际销售商自行协商解决,与我行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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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已充分提请您注意本协议项下免除或限制我行责任的条款,并对其予以充分说明,您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已全部知悉并充分理解本协议所有内容(特别是加粗或下划线字体内容)的意义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效力,您同意遵守其全部内容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如您对本协议存在任何意见或建议,您可通过客服电话(投诉热线95511-3-8、95511-2-8(信用卡))、官方网站(http://bank.pingan.com)“在线客服”、平安口袋银行APP“在线客服”、投诉电子邮箱callcenter@pingan.com.cn,或平安银行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反馈。我行受理您的问题后,将在规定时效内核实并为您提供解决方案。